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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阎良区配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15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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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政办发〔2013〕58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阎良区配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阎良区配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11届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阎良区配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西安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市办发〔2010〕38号)、市政府批转西安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0〕72号)和《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市房发〔2013〕79号)的要求,为了落实配建廉租住房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0年6月1日起,全区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时间节点由市国土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日期确定;新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时间节点由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日期确定。

2011年3月28日以后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不低于安置住宅面积30%的比例安置本项目低收入家庭。每个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或拆迁完成后,由区城改办将保障对象登记造册,送区建设部门备案。城中村改造配套开发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第三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规划时要形成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单栋或多栋建设,便于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由于规模较小,不能成栋建设的,可不在本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财政部门缴纳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区建设部门易地建设。

2010年6月1日以后至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易地配建廉租住房条件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建设部门审核后,向区财政专户一次性缴纳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本办法实施后,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易地配建廉租住房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向区财政专户一次性缴纳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由区国土部门提供土地,区建设部门统一建设。

第四条

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征地补偿费用、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用、配套费用、装修费用和其它费用等组成,缴纳标准由区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发改、土地、规划、财政、物价、城改等部门研究,根据现行综合造价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定标准如遇建材大幅度提升或降低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本办法施行后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定标准暂按2900元/平方米执行。

收取的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廉租住房。

第五条

区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城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对配建廉租住房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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