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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十一、府谷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八月六日府谷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发展需要,把县城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东至天桥电石厂和水泥厂,西至码头,北至五一煤矿、铝厂及孤山川两岸的沙川沟、后沟、高石崖村、盐沟、阴塔,南至黄河,面积约18~20平方公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都要服从本《规定》。

第四条总体规划是指导县城建设和管理的依据,由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坚持“人民城镇人民建,人民城镇人民管”的原则,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搞好城镇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城镇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向建设局提出申请。

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经建设局审查同意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和范围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调拨手续或征用土地手续。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向建设局提出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使用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经批准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凡经批准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出租、或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也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如因工业调整或关、停、并、转等原因,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者,企业主管上级部门应该事先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建设局同意,并按程序补办手续后方可使用。

村民对宅基地、自留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个人不得以“祖传宅基地”或其它借口妨碍或阻挠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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