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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80702

【发布文号】

吉政发[1994]32号【发布日期】

1994-09-23【生效日期】

1994-09-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

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4〕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公厅

、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已翻印下发)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执行。

一、

一、关于资源配置问题

全省所有化肥资源,包括省内生产收购、国家调入、地方进口、外协外采等均统一纳入全省化肥总量平衡,由省统一调控。其中吉化硝铵地方留成和吉化、长山、通化二密尿素,扣除工业用肥、混配用肥和少量企业内部用肥以及按规定允许企业自销部分外,连同国家调入、地方进口和省级外协优质化肥,实行全省统一配置,由省直接调控。企业自销优质化肥由省实行导向配置,抵顶省统配指标。省统配化肥的分配,主要依据粮食产量和收购任务确定。非统配定点小化肥厂和混配肥厂生产的碳酸氢铵、混配肥等原则上实行地产地销。国家或省供料生产和国家调拨的农膜、农药由省统一定货、配置,其余部分由工商企业自行衔接,以销定产。纳入省统配的化肥和生产企业自销优质化肥以及省统配农膜、农药原则上在省内销售,确需出省销售的需征得省计委同意,方可办理外运手续。省外协进化肥由农资部门组织,省农资公司协调。

省供销社、农业厅负责对全省化肥等农资商品需求量预测,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运销方案的建议;省石化厅、轻工厅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状况提出分品种生产数量和流向建议;省计委在汇总协调各方面、各地区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下达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的总量平衡计划和生产、收购、分配、进口及储备计划。所有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都要认真执行计划,签定合同,均衡生产,均衡收购均不得擅自拒交拒收,抬价压价。违者除收缴其不正当所得外,还要追究企业领导人责任,严肃处理。

二、

二、关于流通渠道问题


(未完,全文共2829字,当前显示8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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