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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102

【发布文号】

浙政发[1994]198号【发布日期】

1994-12-08【生效日期】

1994-12-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

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发〔1994〕1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供应工作,保持农资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将我省农资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

一、搞好供求总量平衡

农资需求与供给总量平衡,是稳定农资市场与农资生产的基础。农资供求总量平衡必须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地)、县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负责地组织好供求总量和分地区、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工作,努力做到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省供销社、农业厅每年要对全省下一年度的农资需求及早进行预测,提出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需求总量、分品种需求量以及品种调剂和运销方案建议;省石化厅、二轻总公司要根据农业生产对农资的总需求,结合企业生产状况,提出下一年度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生产计划建议;省计经委在汇总和进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初编制总量平衡计划(包括进口计划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货源的落实工作。

为了做好农资的生产、收购、调运和供应工作,省计经委要负责协调镇化、衢化、宁波港的化肥等农资的铁路运输,省供销社农资公司要做好与有关运输部门的具体衔接工作。

二、

二、实行省级调控和分级储备制度

为确保化肥供求总量和地区平衡,在化肥资源短缺的情况下,镇化生产的尿素、衢化生产的尿素和碳铵属省收购部分,中央调拨给省的化肥以及地方组织进口的化肥资源,由省直接调控。省收购的镇化、衢化产尿素,主要按粮食定购任务和粮田面积安排到县。地方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由市县掌握调控。

根据农资产品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各级农资经营部门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性储备。同时,为稳定市场,保证救灾急需和保持企业正常生产,建立省、县及化肥生产企业三级储备制度。其中化肥储备,省级以优质化肥为主,县和化肥生产企业重点搞好小氮肥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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