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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市政府印发《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2]9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三级住房供应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使住宅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扶持政策,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设计建造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与城市建设和发展相适应,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无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的管理工作,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及用地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增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供需情况,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市计划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管理等部门,对市房产管理部门拟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论证,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市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市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用地。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有利于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相结合。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公开招投标。对确定的项目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征地拆迁、统一组织建设、统一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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