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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

黔委厅字[2009]84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力度,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但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等非法采矿行为依然突出。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

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扰乱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影响全省经济发展,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关系到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关系到我省资源优势能否转变为经济优势。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促进全省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要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打两头,卡中间”的工作机制,即打击非法开采、打击收购经营非法矿产品的行为,卡住非法矿产品的运输。

(一)坚决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1.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政府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辖区内各乡(镇)政府打击非法采矿的责任。县、乡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2.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采取包保责任等措施对辖区内非法开采情况进行日常性排查,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对非法采矿点按照“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实施炸封取缔,没收用于非法开采的设施设备。炸封取缔后的非法采矿点,要设立警示牌,建档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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