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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研究

村民自治中的“贿选”问题研究

——基于制度分析的视角

骆苗祝军

2013-02-2814:59:33

来源:《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京)2012年5期第98~

103页

【作者简介】

骆苗,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行政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祝军,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人事处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人事处,北京100089

【内容提要】

村民自治是我国重要的基层政治制度,但目前“贿选”现象严重,危害了这一制度并可能摧毁我国村庄基层民主的基础。应通过大力宣传选举政策、规章制度等提升村民认识,因地制宜地调整村民自治形式及增强惩罚机制等办法予以解决。

【关键词】

村民自治/贿选/基层政治制度/制度分析框架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重要脉络,村委会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主要实践形式,其自身的科学性、公平性及公开性是衡量村民自治绩效的关键指标。我国的基层民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外生嵌入民主,尚未真正融入民众的公共生活领域,在公共精神和民主参与意识淡薄的农村,村民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主动性,为村委会选举出现“贿选”提供了广阔的操作空间。本文在借鉴传统的三条分析路径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一个更具解释力的制度分析框架来剖析我国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

一、村民自治中的“贿选”:三种传统分析路径

古希腊剧作家阿里斯托芬的《骑士》中就有关于候选人在乡村选举中向选民行贿的记载,而现代意义上的“贿选”是随着资本主义民主化的进程而逐步出现的。当前学者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主要按照以下三条路径进行研究。

(一)群体属性与熟人社会的逻辑

群体属性与熟人社会的逻辑对“贿选”问题的分析着眼于村委会选举的外生环境和村庄的内生传统文化。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不同于西方,长期处于以乡绅为代表的精英管理之下的村庄中的村民缺乏民主自觉性。所以在实行村民自治后,我国村庄基层民主仍然处于起步生长阶段。对于农村基层这种政府主导下建立的外生、植入型民主,处于成长期的农村基层民主仪式尚无法与长期以来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重义、尚礼、忍耐、顺从、崇拜权威等小农意识相抗衡,村民普遍无法深刻意识和理解自身的民主权利和民主责任[1]。该逻辑认为,“贿选”产生的原因包括:村民的整体知识文化层次不足以满足直接选举需要的条件,为“贿选”提供了空间;强烈的宗族意识环境下,候选人利用宗族之间的私人关系进行“情感”贿赂;在熟人、半熟人的农村社会,人际关系更多的是非正式的私人情感联系。村委会选举是嵌入在农民相互之间的私人关系网络中的,私人关系的规则是选举运作的现实逻辑,也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村庄的权威结构,很多选民为了情意的维系从而接受候选人的“礼物”。

该分析逻辑从农村特定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现实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但是对制度分析不足,缺乏对当前转型社会特定社会形态社会资本运作的系统研究。

(二)成本-收益分析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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