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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 适用及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比较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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