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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心得体会

2013年西部援助计划重庆培训班(c02-s)

继续教育心得

本人于10月17-18日在重庆市工商大学学豪酒店参加了土地估价师西部援助计划重庆培训班继续教育培训,主办方邀请了四位行业内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师授课,他们分别是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梁津老师,陕西华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的石桂琴老师、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魏新老师及赵松老师,梁津老师讲解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体系、过程风险、案例分析》,石桂琴老师讲解了《土地估价报告撰写中常见的逻辑性和一致性问题分析》,赵松老师讲解了今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魏新老师着重讲了《土地估价报告的制作》。四位老师凭着对法规政策的深刻理解,结合土地估价案例,针对土地估价工作中常犯易范的错误,从四个不同方面讲行了讲解和点评。非常感谢主办方请到这么好的老师来授课,既有理论又有实战经验,让我们这些实践经验有待提高的估价师受益匪浅,深受启发。特别是梁津老师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过程风险、案例分析,石桂琴老师对报告撰写中常见的逻辑性和一致性问题分析,感觉完全是针对我专门讲解的,就好象他们看见我作的土地估价报告,单独对我点评一样,让我深有感触,下面我就这次培训谈谈我的几点体会。

一、地上无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在实际的评估工作中,我还没有遇到过划拨土地单独抵押的案例,遇上的都是地上有建筑物且办理了合法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在评估时评估整个房地产的价值,然后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就得出了估价对象的评估价值。以我的理解,既然产权证上土地出让方式

为划拨的房地产可以抵押,那地上无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也可以评估价值后抵押。梁津老师讲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第55号)第45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3)土地使用者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第(3)款要求,划拨土地上应该有建筑物,才附合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条件。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情况下,不能设定抵押。听了梁津老师以上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讲解,庆幸在工作中还没碰上要求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案例或者咨询,否则就闹笑话了。

二、土地使用权2年闲臵被无偿收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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