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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2002年2月19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两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交易系统工作日的营业时间为9:00-11:00、14:00-16:30。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同业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参与者管理

第九条参与者应指派人员参加同业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获得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交易员资格。

第十条具备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债券交易。参与者应对其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交易员对其交易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参与者应在已具备同业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内指定专人担任首席交易员,负责下属交易员的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参与者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交易限额范围内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参与者不得买空或卖空债券。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参与者利用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第十五条参与者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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