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文字号】
中汇交发[2015]124号【发布日期】
2015.04.06【实施日期】
2015.04.06【法规类别】
银行综合规定【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
现行有效【全文】
【法宝引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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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5〕124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满足市场成员需求,促进债券远期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订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5年4月6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标准债券远期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1.1为推进债券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关于推出标准债券远期产品的批复(银市场[2015]7号)等规定,就标准债券远期交易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标准债券远期是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标准债券远期合约的清算方式为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方式。
1.3标准债券远期交易的参与机构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集中清算的标准债券远期交易适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集中清算协议。
1.4参与机构交易标准债券远期的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x-swap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章定义
2.1合约要素
合约的组成要素,包括合约代码、合约标的、可交割债券、合约月份、交割日、最后交易日、新合约上市日、单位报价量、单位变动点、交割方式、挂牌基准价、每日结算价、到期交割价、到期交割结算金额等。
2.2合约代码
交易系统中用于区分不同合约品种的代码,由标的债券缩写和到期月份组成。如cdb3_1503,表示集中清算的2015年3月份到期的3年期标准国开债远期合约。
2.3合约标的债券
为标准虚拟债券。
2.4可交割债券
为一篮子债券,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在合约上市前一营业日发布,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发布。可交割债券选取方法由交易中心商上海清算所共同确定并对外公布。
2.5合约月份
用以确定合约到期的年份和月份,又称合约交割月份。
2.6交割日
合约到期后,交易双方交割合约标的资产的日期,简称d日。
2.7最后交易日
合约可以在市场上最后交易的日期,为交割日前一个营业日(即d-1日)。
2.8新合约上市日
前一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即d日)。
2.9单位报价量
合约报价量允许变动的最小值,即报价量最小变动单位。
2.10单位变动点
合约报价允许变动的最小值,即报价最小变动单位。
2.11挂牌基准价
新合约上市日的理论价值。
2.12每日结算价
用于每日盯市估值的参考价格。
2.13到期交割价
合约到期用于交割结算的价格。
2.14到期交割结算金额
合约到期交割时交易双方的应收应付金额。第三章交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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