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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工业园区建设进度,提高建设水平,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及产出率,做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园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凤凰县工业园区内(以下简称园区内)投资开发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在园区内投资开发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州相关优惠政策及省、州赋予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但不能同时享受同类优惠政策。

第二章项目准入及退出

第四条园区内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并符合本园区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即以文化旅游商品加工业、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兼顾国家鼓励发展的现代高新技术业、生物制药业、循环经济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现代物流业等利税好、效益高、具有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第五条园区内投资项目准入条件

一、入园投资企业必须在凤凰县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入园购地建厂的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年,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年。对于产出强度超过200万元/亩·年项目,对投资强度不作硬性要求。

二、入园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凤凰县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湘环评〔2013〕106号)要求

三、实投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属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且在国际或国内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享受优先准入,实行一厂一策政策

第六条投资项目入园审批,严格按照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批复程序进行。第一,由企业向凤凰县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提出项目入园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入园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及批复、合同投资文本初稿及其它须提供的材料);第二,由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项目评审会,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导向和产业布局,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比例是否符合要求,能耗标准、环境保护情况,投资业主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现状,入园项目科技含量、产品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评审组组成单位为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等部门;第三,由企业根据评审会议意见,填写《凤凰县工业园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凭项目评审组签署的同意准入意见,签署入园协议并进行项目备案。

第七条对于园区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管委会将对投资项目启动清退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退对象

(一)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6个月未动工建设或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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