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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验和实习期管理

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三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近期发现很多应聘毕业生在应聘时,对于公司实习、试用等概念不是很清楚,常常发生混淆,这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作一个解释。

一、什么是试用期。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根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但只要约定了试用期,最长期限就不能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二、什么是实习期

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只涉及在校学生。所以实习期内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的,而见习期是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是为了确定毕业生岗位、评定职务而设的,见习期内可以有试用期。

二、什么是见习制度

见习制度是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的一种实习、考核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国家教育部、计委、人事局于1981年10月4日联合颁发《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人事部1991年2月4日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8条规定:“见习期未满的”一般不得调动。从这些规定可

知,见习期为1年;见习过程实际是实习锻炼的过程;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以至低定工资一级。

三、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进行相互了解、考察和选择而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一定的期限。实际中,由于有的企业未能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和要求,导致经常发生这方面劳动争议。因此有必要加深对该问题的认识,以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一般来讲,在具体适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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