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前两款规定适用。”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保险机构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对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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