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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国家批准,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的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规划、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称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城际轻轨交通除外。

第五条轨道交通是服务于社会的重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分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分期建设、优先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的监督与管理;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称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用地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线网规划、线路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设置安全保护区,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控制,控制范围如下:

(一)已建工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30米内,未建工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各30米内;

(三)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地面站房和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用地界线内;

(四)独立设置的出入口、通风亭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

第十条在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非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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