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逮捕是审查批捕工作的制度创新”———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图)
“附条件逮捕是审查批捕工作的制度创新”———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图)2008年08月31日11:01[我来说两句][字号:大中小]来源:法制日报
北京是全国最早开展附条件逮捕制度研究和实践的地区之一,此次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研讨会的召开,表明附条件逮捕制度正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快速推进。针对附条件逮捕制度的现状和争议,本报专访了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
记者。附条件逮捕是在2005年全国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首先提出,并要求在全国实行的一项工作制度。这项制度在经历3年多实践后,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应该如何认识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含义和性质。
朱孝清。首先明确,附条件逮捕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的一项工作制度、工作措施,而不是法律制度。
附条件逮捕,是检察机关为了准确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而提出来的。
我们知道,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有三。一是事实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处刑条件,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社会危险性条件,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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