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文件;
(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
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
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
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
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
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
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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