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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馆员职业道德

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

(中国图书馆学会六届四次理事会2002年11月15日通过)

序言

《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是以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指导,总结我国图书馆活动的实践经验,为履行图书馆承担的社会职责而制定的行业自律规范。

准则的贯彻落实,有赖于图书馆员的自觉行动、图书馆馆长的具体指导、图书馆组织的引导激励、图书馆间的积极合作,以及全社会的支持与监督。

本准则所言图书馆,指各种类型的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

本准则所言图书馆员,指所有从事图书馆和信息服务工作的人员。

正文

1、确立职业观念,履行社会职责

2、适应时代需求,勇于开拓创新

3、真诚服务读者,文明热情便捷

4、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

5、尊重知识产权,促进信息传播

6、爱护文献资源,规范职业行为

7、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8、发扬团队精神,树立职业形象

9、实践馆际合作,推进资源共享

10、拓展社会协作,共建社会文明

吉林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吉林省图书馆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2006年9月25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吉林省图书馆学会(librarysocietyofjilinprovince缩写lsjp)(以下简称学会)是吉林省各级各类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图书法登记成立,是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成员,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二条学会的性质。学会由全省公共、教育、科研、工会等系统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工作者组成。学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促进图书馆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图书馆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学会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1162号,邮政编码130021。

第五条学会的注册资金。三万元。

第六条学会的法律地位。法人社会团体。

第七条学会接受吉林省文化厅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为吉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八条学会挂靠单位。吉林省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隶属吉林省图书馆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作;

1、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际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活跃学术思想,组织本省及省际间图书馆学会的学术交流、协

2、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研究》杂志、图书馆学书刊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3、为我省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以及我省图书馆事业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及咨询服务;参与图书馆业务活动中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准则等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与鉴定;参与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研究与实施;

利用资源和人才优势,组织、协调馆际之间的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及文献信息的开发利用。

4、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

5、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6、普及图书馆学基础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7、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


(未完,全文共4525字,当前显示14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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