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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一、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

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四方面:

1、监督过程不扎实。如每年的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只是例行公事而已。会后对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议案建议,没有几件能得到较好解决。对经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更后,人大常委会通常是在审查、批准决算时予以追认,很少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导致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做形式”,严重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2、监督重点不突出。安排执法检查和审议内容贪多不求精,不求严,缺少“重头戏”。一些代表或委员审议时,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泛泛议论的多、重复发言的多;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少。在监督目标上,一些地方人大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一府两院”的重大行为,而更多着力于政府下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两院”的某些司法活动,产生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

3、监督手段不强硬。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个案监督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由于监督手段不强硬,没有威慑力,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4、监督效果不理想。地方人大每年都要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往往在审议报告中讲了,会上议了便完事,存在一查就了,一审就过现象。有些问题年年审年年议,可是几年之后,仍然是面貌不改、山河依旧。

二、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

造成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因素很多,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客观和主观上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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