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立案调查不及时。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案源后,有的所未办理立案手续就着手调查取证,甚至有的案件到调查终结时才提请立案,使立案审批、案件核审、行政处罚同时进行。
(二)实施检查不严肃。根据《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有的所由于管辖区域广、人员少,不按执法办案规定,不出示证件,或由一名工商干部“个别”进行,又问又记,或由一名工商干部、一名非正式人员“搭配”进行,或混着工商制服进行检查,损害了执法办案的严肃性、合法性。
(三)证据提取不全面。(1)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未提取或提取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当事人违法事实。如:对当事人已办理的许可证、合同等未提取,使证据孤单;对违法行为的起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经营额等未调查清查,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简单的案情复杂化,不能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提取的证据缺乏证据效力。如:在提取的复制证据中,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及调查人员签名;询问笔录中重要证据有涂改之处;有的证据未得到提供人的确认;有的当事人签字为雇工签字,没有说明雇工的自然情况。(3)提取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证据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没有内在的联系。(4)对非法所得的计算,仅以当事人陈述获利多少作为处理证据,缺少必要的证人、证物作为旁证。(5)在询问调查过程中,不动脑筋,盲目地问,对不同种类的违法案件,千篇一律,对一些关键性问题未能问得清,说得明,定得准。(6)做询问笔录时,存在着办案人员说得多,当事人说得少;办案人员直接指出的问题多,当事人主动陈述问题少;直接定性的多,用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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