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五篇模版]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乡镇(街道、开发区、发展大道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函〔2010〕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发展大道新区指挥部)应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食药安办),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第三条乡镇(街道、开发区、发展大道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确定本辖区内的专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兼任该乡镇(街道、开发区、发展大道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和辖区内食品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乡镇食药安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落实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的日常监管;
(二)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员在当地政府和区食药安办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贯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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