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目录
时间:2008-04-1609:59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
主编: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黄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
姚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
撰稿人:文海兴王胜明王科进巴劲松王瑞娣
石宏水淼尹龙刘晓勇孙礼海
何山杜涛严冬峰李倩李文阁
李文泓陈佳林杨明仑杨勇赵向阳
张劲松胡康生姚红秦刚贾东明
段京连扈纪华黄毅崔宇清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一章总则
时间:2008-04-1609:59
来源:中国人大网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对象、目标、原则,监管者的法律保护,监管独立性,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及跨境监管合作问题。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但是,在金融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逐步显现。在银行领域,不良贷款问题、银行违法经营问题等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的隐患,并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逐步增强,如何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国际环境中,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与金融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为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的监管水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持续地发展,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由于过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人民银行履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这次银行监管体制改革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作出决定,由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改后,银监会对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缺乏法律依据,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未完,全文共65289字,当前显示115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