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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生猪保险实施工作方案

加快养殖业保险体系建设,为了全面推进我县养殖业保险工作。助推农户万元增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2011〕174号)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生猪保险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目的意义。通过合理的保险产品设置。通过生猪保险得到实惠,从而有效转移、分散、降低养殖户因疫病事故带来的风险,保障养殖户不因疫病事故而减收,促进其规模化经营而增收,消除养殖户实行规模化养殖的风险顾虑,促进生猪养殖业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加快农户万元增收进程。

(二)保险原则。政府引导原则。自主自愿原则,协同推进原则。

(三)工作目标。按照市上的指导意见和养殖业经济特色。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有相对完整的档案资料,

1.凡符合产业规划。对粪污处理已达到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或养殖户。

均可参保。

2.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的存栏生猪在100头(含)以上的规模养殖业主

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的企业生产基地成员、合作社社员统一参加生猪保险。

3.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可组织存栏生猪5头以上

(二)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

(三)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内。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人恶意破坏行为;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有疫病和伤害等原因造成死亡的

2.保险生猪在疫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3.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4.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损失

(四)保险期限。生猪保险期限为5个月。

(五)保险费率及赔偿处理

1.保险金额为500元/头

县财政补贴6.3元/头,

2.保险费为30元/头。其中。市财政补贴14.7元/头。养殖户自缴9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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