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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优势

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职能优势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与其他单位的预防工作具有互补性,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主体广泛的综合治理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但行业内部的预防工作,在落实打防结合,综合采取教育法制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缺乏检察部门的特有手段和措施,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本职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与有关行业、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预防工作,优势互补、有机结合、共同推进社会化预防,达到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优势

职务犯罪是一种权力性犯罪,预防职务犯罪从授权机关、用权机关到监督机关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一项主体多元化、功能综合化的系统工程,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具有法定的职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立足职能、发挥优势、服务大局、确实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是检察机关的应有之义、职责所在,也是检察机关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于全局工作之中,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提供有效服务的直接体现。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步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经过十多年来的不断探索,创造了一些好的做法,

也总结出一些好的经验,但就整体而言,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摸索,目前检察机关只是众多的预防职务犯罪主体之一,然而由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结构体系中独特地位,决定了他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具有显著优势。那么,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应当如何定位,具有怎样的优势呢。怎样整合力量发挥职能优势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呢。笔者就此问题,拟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述,并发表一点薄见,以抛砖引玉。

一、剖析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职能优势

一是法律优势,具有权威性;

检察机关开展的职务犯罪预防,不同于一般的道德层面预防,也不同于纪律政策层面的预防,而是属于法律层面的预防。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的。而且,由于检察机关对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能够进行侦查,开启刑事诉讼程序,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是最有权威性的预防,不仅对已然的职务犯罪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更重要的是对未然的职务犯罪人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从而产生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效果。

二是职务优势,具有广泛性;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肩负着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54个罪名的法定职责,受案范围既包括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也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还包括经济管理部门、事业部门、农村、街道基层组织中的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这种广泛的受案范围决定了人民检察机关能够在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个行业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同时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个有始有终的完整过程,有事前预防、事中预防、事后预防、全过程预防。体现其形式上广泛的惩治于既然,防范于未然。三是专业优势,具有灵活性;

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预防工作经验,形成了较为明显的预防专业优势。在检察机关内部已初步形成了以“六项工作”为主要内容的预防业务体系:一是预防调查,即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举报反映的重点,以及权力集中、资金项目密集的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题、专项调查;二是犯罪分析,即以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为对象,通过个案剖析,查明原因、症结;通过类案分析,掌握特点、规律和开展区域、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深入分析权力结构、运行状态、引发犯罪的机会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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