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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2006年民政局机关管理制度汇编前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严肃纪律、整顿干部作风的若干规定》,搞好整章建制,进一步明确本局每个股室和每个干部职工的岗位职责,切实加强机关管理,建立协调、规范、统一的管理体系,现将民政局机关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成册,以使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提高工作效率,建设高效、廉洁、务实的文明机关。希望大家共同遵照执行,并在工作实践中努力探索,认真总结,不断完善。目录第一篇工作职责一、县民政局职能职责二、各股室工作职责三、领导机制第二篇规章制度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局党组会议议事规则3、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4、工作制度5、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制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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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制度一、学习包括局机关学习、机关支部学习、职工集中学习、各股室业务学习和集中培训。二、学习组织和对象。机关支部学习由支部安排和组织,机关全体党员参加;职工集中学习由局领导组织,机关全体职工参加。三、学习时间和内容。学习每周集中一次,自学二次,时间以通知为准。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行政、上级文件等。机关支部学习每月一次,时间以通知为准。机关干部外出学习或培训(包括函授等在职教育),须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后,方能参加。值班制度一、法定节假日采取领导带班、职工轮流值班制,由局办统一安排。二、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应加强责任心,切实履行好职责。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不能擅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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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管理规定一、作息时间。严格执行机关作息时间和签到制度(准时签到和迟到签到),不得迟到或早退,对于无故迟到、早退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20.00元,第三次给予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处理。二、请销假制度。1、出差。出差人员填写出差申请,分管领导批准,报农场党政办公室及政工部备案,由办公室主任向场长报告出差人员情况。出差回来后及时向办公室销假。2、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分管领导批准,报农场党政办公室及政工部备案,由办公室主任向场长报告请假情况。假期结束后,及时向办公室销假。3、事假。事假月累计3天以上(含3天)扣发半月奖金;月累计7天以上(含7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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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树立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一、考勤制度1、实行上班签到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上班前签到,办公室负责每月考勤情况的统计。2、所有工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签到,杜绝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现象。因公外出,须在签到簿上注明原因。3、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因事因病当日不能上班应向科室负责人请假,两天以上需向分管领导请假;科室负责人因事因病当时不能上班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各分管领导请假需向管委会主任请假。对考勤工作办公室作不定期检查,其结果纳入个人年终考评。二、政治、业务学习制度1、建立每周政治、业务学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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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01]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开展和规范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职业培训机构数量大,情况复杂,各级民政部门和劳动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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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分类】教育管理【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2001年10月19日【实施时间】2001年10月19日【发布部门】民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01]306号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开展和规范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与教育部联合制定了《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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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01】297号2001年9月29日发布施行)第一条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职业培训机构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第三条职业培训机构须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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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政部民发〔2001〕306号2001年10月19日第一条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社会力量办学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三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第四条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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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0月19日)民发[2001]306号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开展和规范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与教育部联合制定了《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大,情况复杂,各级民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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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机关】民政部【发布日期】1998-12-28【实施日期】1998-12-28【文号】民政部令第18号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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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8-12-28)1998年12月2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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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一般负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1.为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保障服务,相关业务涉及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国际交流以及特殊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需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应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审批内容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到期换证、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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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5月24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民政厅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科学技术工作已经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始大量出现,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此类科技机构已成为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进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为了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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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1999)129号199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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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一、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凡持有崇州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崇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二、城乡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持《户主委托书》)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外在务工的,应提供……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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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社救字〔2013〕13号)、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合民〔2013〕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救助对象(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农村五保户;(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四)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8倍以下)大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二、救助病种(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不设病种限制;(二)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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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撤县设市获民政部批复不增加“三公”经费2015年08月06日08时43分00秒来源:云南日报国务院近日批准我省撤销腾冲县,设立腾冲市。腾冲市由云南省直辖,保山市代管。8月4日,省政府已经将《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腾冲县设立腾冲市的批复》批转腾冲县政府。这是继去年年底香格里拉获批后,我省又一个撤县设市的城市。腾冲撤县设市,对扩展城市发展空间,增强城市功能,实现“一带一路一廊”发展战略,以及促进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民政部批文称,以原腾冲县行政区域为腾冲市行政区域。腾冲市人民政府驻腾越镇山源社区官厅小区81号。设市后,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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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筹城乡党建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研究,开展结对共建活动。为确保共建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结合实际,达成如下协议:一、共建目标通过阵地联建、班子联促、队伍联抓、工作联动、业绩联创等措施,逐步促进和实现甲乙双方之间优势互补、工作互动。乙方在“五个好”创建上取得新提升;在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上取得新进展;在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提升农村党员干部素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上取得新突破;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进民生等方面取得新成效;在帮扶弱势群体、引领党员干部群众互帮互爱互助、树农村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新进步。甲方及其所属党员工作更加深入基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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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制为构建城乡统筹的开放式基层党建新格局,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初步形成“以城带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城乡基层党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加强城乡基层党建资源整合,推进了城乡基层党建统筹发展。普遍推行机关党组织同农村党组织结对帮扶等做法,推动城乡基层党组织互促互动,整体推动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的共创双赢,特制定**县城乡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制度。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整合城乡基层党建资源,促进城乡基层党组织以城带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二、结对共建的对象是**县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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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开展“结对共建、先锋同行”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县开展“结对共建、先锋同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城乡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探索和构建城乡统筹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全会精神,以开展“党组织建设年”活动为契机,积极组织机关党组织与城乡基层党组织开展“结对共建、先锋同行”活动,着力增强机关党员干部的宗旨观念,增强与基层群众的感情,着力帮助解决基层党组织的实际困难,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创新基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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