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区(市)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计监督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市、区(市)审计机关分别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第三条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基金缴纳、征收、筹集、支付、保值增值、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第三条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市审计机关的授权进行审……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署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第三条审计署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审计:(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二)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四)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五)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第四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审计执法监督,保证审计执法质量,促进审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计执法过错是指审计局工作人员以及受审计局委托代行审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审计执法时,故意或过失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使国家、法人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第三条审计局应认真追究本机关内发生的审计执法过错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执法检查,上级审计机关有权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第四条追究审计执法的过错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法纪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审计执法过错……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风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审计机关“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依据《*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本局机关的全体干部。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与到审计部门办理问讯事宜以及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接触、联系、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第四条首问负责人的责任:1.服务对象到本局联系办理事宜及咨询问题,在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有关事项,提供必要的资料,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2.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的……查看全文>>
1我于20xx年12月通过xx省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区统计局工作,先后局办公室、国民经济统计科工作,现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调查,并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围绕全区绩效考核目标,提供相关统计信息。在过去近两年时间中,我积极融入统计局这个集体,尊重领导、团结同事、虚心学习、踏实努力,在领导的培养帮助、同事的关心支持下,以积极向上的心态不断提高个人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技能,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静心回顾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工作和学习经历,收获颇丰,现将本人的学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一)严于律己,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查看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根据《**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统计机构对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联合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的活动。第三条(主管部门)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统计登记工作的分工)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统计登记工作。市统计局可以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该系统内的统计登记工作。本市统计登记工作的具体分工,由市统计局确定。……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本市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真实反映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本市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对本市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市人民政府其他……查看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政府部门或者受政府委托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类基金和资金。第三条(原则)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规范化,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第五条(审计范围)**市审计局和区、县审计机关(以下统……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县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行为,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审计部门根据政府指令和有关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人员)任期内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金审工程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工程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水平,根据《金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运行维护管理的工程项目内容包括,金审工程建设的应用系统、网络安全系统、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工程建设相关项目。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为金审工程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在审计署审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金审工程系统运行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审计署机关(含派出审计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下同)的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办公厅负责系统运行经费的预算编报和预算安排,办理用……查看全文>>
一、考评对象、内容、方式1、考评对象:区局各业务科(不包括驾驶员);2、考评内容:区局各业务科审计信息报送及被党政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和新闻媒体采用情况;3、考评方式:⑴区局各业务科评比按年度总分计名次,评出年度信息工作先进科和先进个人,并予以表彰及奖励。区局各业务科评出年度总分前三名的单位为先进单位,并由先进科各推荐1人为先进个人,被评为先进单位或个人的,由局里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⑵每个审计干部每年至少要写出2篇审计信息或综合调查报告,并把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年终公务员考核的依据,对没有完成任务者年终考核将确定为基本称职。二、考评标准1、报送情况得分:信息报送量按年度人均篇数计分。……查看全文>>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关于近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一、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政策公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和一百零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3、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法规性文件。(二)职责公开1、对本级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3、对国家的……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第四条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审计机……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第三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第四条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五条审计机关……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目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分析判断,并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第四条审计事项评价应当由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独立作出。审计机关评价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持谨慎的态度。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目标确定审计事项评价的范围,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第六条真实性评价是……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促进社会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及对其实行行业管理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履行对社会审计机构指导、监督的职责。审计署会同财政部,负责对全国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会同财政厅(局),负责对本地区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第四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验资等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审计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行政应诉,是指审计机关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行政应诉中,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应诉:(一)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应诉;(二)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第五条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应诉代理机构。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的行政应诉代理机构……查看全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审计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行政应诉,是指审计机关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行政应诉中,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应诉:(一)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应诉;(二)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第五条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应诉代理机构。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的行政应诉代理机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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