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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0。乡镇党委在综合实绩考评和民主评议结果的基础上,按实绩考评和民主评议各占50%的比例,逐人折算出村干部年度考评分值。三、三定见分晓,做到干事的得实惠,庸碌的受鞭策。着力强化考评结果的运用,做到绩效挂钩、奖优罚劣。一是确定考核等次。乡镇党委根据对村干部的考评结果,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逐人确定村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二是确定报酬待遇。根据村干部的考核等次,逐人确定村干部年度考核补贴。其中,经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享受120—150%的考核补贴;经评定为称职等次的享受100%年度考核补贴;经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扣发50%的考核补贴;经评定不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补贴。三是确定奖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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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推进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建设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第四条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基本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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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市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困难居民给予适当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第三条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遵循下列原则:(一)农村低保与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援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二)国家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及社会互助、劳动自救相结合;(三)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知识;(四)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五)实施动态管理。第四条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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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农村困难居民解决治病难问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予以适当医疗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应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指定医疗卫生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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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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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7]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是指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或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人员就医,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仍然就医困难的,由政府给予的资金补助和医疗机构给予的诊疗收费优待。第四条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保障基本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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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帮助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管理模式、筹资渠道、资金使用、合作与互助目标等都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合作医疗。第三条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额医疗费补助相结合,全市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保障政策。第四条按照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取消起付线,设置科学合理的封顶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资金筹资情况和资金平衡情况,每年可调整一次支付比例。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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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局内部审计小组内部审计小组是本局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小组在局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局的规章制度,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情况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二、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三)经济效益;(四)财务管理制度;(五)干部离岗及经济责任,一般单位主要负责人调动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六)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七)国家财经法规、部门及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八)其他审计事项。三、内部审计小组主要职责(一)对局属单位进行一年二次的常规审计。根据上级布置和本局具体情况,按照局领导的要求,对财务问题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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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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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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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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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杆。第三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第四条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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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划内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在籍农业人口。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农民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必须加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其余人员可自愿参加。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因被征地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名单,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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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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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困难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与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援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二)国家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相结合;(三)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四)本着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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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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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吉林省《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和长春市《关于建立长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从九台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民健康保障制度,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促进九台市农村经济和社会稳步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运行一年来所取得的试点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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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群的有关情况,建立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和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全面、深入地推广和实施,根据《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5】8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管理规范、快捷高效”的原则,建立信息核查、登记、传输、应用、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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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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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第三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第四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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