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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状况实施监督管理。经贸、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发展与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根据大气污染状况、防治需要以及有关标准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环境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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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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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城市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邢台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制定的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和其它正常党活动的现象。第三条凡在本市辖区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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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区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区环境卫生状况,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城区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区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奔城镇、奔城街道办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管理工作。第四条对城区垃圾实行有偿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收费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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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办法中的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污水流量计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它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第二条*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在线监测系统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验收技术要求,并负责在线监测系统正式联网运行前的验收及运行后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在线监测系统属于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更换、改动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及其信息接入、传输设备。需要拆除、闲置、维修、更换污染物在线监测仪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报经市环保局批准。第四条排污单位负责自筹本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建设费用。且必须按照《监测站房与仪器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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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为净化城市环境,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垃圾产生源及垃圾排放》行业标准、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辖区所有医疗、卫生防疫、病员休养、涉外宾馆、医学研究、洗浴、美容美发、禽兽疫病防治、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和从事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垃圾是指医学研究和医疗过程中进行检查、化验、处置、妇产、手术和病理解剖中产生的人体污物和被人体分泌物污染的纱布、脱脂棉、卫生纸、护理用品、器具以及死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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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产生建筑垃圾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和消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铺设或拆除、装璜、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土方)、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统一清运、集中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新区、古冶区、开平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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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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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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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外协单位能源环保的审批、计量、使用和日常调度管理,减少能源浪费与环境污染,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一、能源使用的审批:外协单位需使用能源,由用能单位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到环安节能处登记,签定供能协议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停止用能后,押金收据经环安节能处处长签字后,给予退还。未经环安节能处批准,任何部门严禁对外供能。二、计量:1、审批手续办完,环安处会同生产处、电仪车间及外协单位共同确定计量仪表的量程、安装地点,并由环安处协调外协单位,协助电仪车间完成仪表的安装工作。2、每月25日,环安处会同审计处和外协单位共同就外协单位使用公司能源情况……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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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严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纪律,维护和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制统一原则,在行政审批、减轻企业负担、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管理、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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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处置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市单位和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城市生活垃圾统一清运、处理,负责市政府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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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的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管理,改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和《晋中市城市垃圾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办发(200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等建设、铺设、修缮、装璜或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回填土和煤炉碴等建筑材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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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受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中心)受理影响济南市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第三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发现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有影响发展环境的问题,可以向市投诉中心投诉。第四条受理投诉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一)对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由市投诉中心受理、督办。(二)对县(市)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由县(市)区投诉中心受理、督办。(三)市政府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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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县城垃圾的管理、收集、清运和处理工作,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和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精神及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藏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参照《武威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城垃圾指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单位、个人在工作、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第四条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维修、更新等费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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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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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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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区域大气环境,防治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本办法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区域的范围按照《*省*经济区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或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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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保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公开。环保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二)客观真实。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三)全面公开。环保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除涉及保密规定及无公开价值的以外,逐步实现对社会、公众全面公开。(四)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工作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五)方便公众、有利监督。政务公开应当方便公众办事,便于公众知情,有利于公众监督。第三条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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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第四条环境保护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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