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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患一些特殊的、不需要住院的大病或慢性病在门诊长期治疗的医疗费用,减轻患者个人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武威市人民政府印发〈武威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08〕72号)和《*县人民政府印发〈*藏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第三条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补助费用,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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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凡未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具有*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医保局是*市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公安等部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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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城镇居民:(一)中等以下学校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员);(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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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中央、省、部队驻青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本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城镇农工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市级统筹,分步实施。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规定纳入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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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属地管理、大病统筹、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和统筹安排的原则,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为辅,实行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市辖区农村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另行制定。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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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伍人员。第三条建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第四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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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市医保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㈠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期限与机构1、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每年的登记缴费期内,到下列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⑴本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当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⑵其他人员应当到本市户籍或《**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的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每年登记缴费期结束后,新生儿、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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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医保局沪医保[**]**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制定操作细则如下:一、关于综合减负的范围参保人员享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包括个体从业、自由职业人员中按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纳入综合减负的范围。二、关于职工年收入的确定及审核(一)职工年收入的确定综合减负所涉及的职工年收入,原则上按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年收入计算,即本医保年度(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综合减负所依据的上一年度年收入,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下列情况可区别处理:1、上一年度不是按月有收入的,可按照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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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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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医保局是本市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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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及其退休人员。本办法所称的退休人员,是指在前款规定的企业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人员。第三条(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原则)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遵循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就医和避免浪费的原则。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退休人员在《*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之外,因门诊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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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除外。老红军、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对暂不能按照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单位,可以实行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条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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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和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重点保障,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以市、县为统筹地区;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总体平衡。第三条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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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随着社区建设服务发展的需要,全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最大限度去完成和满足广大群众的各种需求,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一、积极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街道、社区组织地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全年四次;定期完成上级布置的就业指标。二、积极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多联系单位努力挖掘空岗,及时在博客、信息栏公示就业信息,在今年4-5月的社区服务日活动中,组织现场招工提供的就业机会。三、认真办理和审核4050人员的社保补贴工作,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申请台账。四、积极协助低保再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补贴。五、认真做好退休职工的认定工作,协助街道保障服务平台做好相关的服务。六、进一步巩固创建充分就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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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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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社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与实施,遵循以下原则:社会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医疗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担;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保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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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0号)、自治区《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63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州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社会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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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65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地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自谋职业的人员。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可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也可以通过驻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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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奖励。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对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的审批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发放工作。第五条对下列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人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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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乌政发〔20**〕9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以年度为单位,按照“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单位补贴为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部分;(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三)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四)其他资金。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一)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1.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60元(其中:中央20元,市级20元,区(县)20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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