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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环境保护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21号),结合实际,现就“十二五”时期加强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一)强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完善并认真落实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研究论证重大项目以及制定区域开发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行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容量、环境风险,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强化规划环评引领作用,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专项规划,必须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凡是违反有关规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其规划,有关部门暂停审批规划中所涉及的建设项目。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把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审批项目环评的前置条件。对于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不得予以转报申请市级以上的财政性资金。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严格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承诺制度,对重大项目从项目环评、评估、审批、施工期环境监理、试生产和验收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和服务。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的,特别是未解决饮用水水源问题、未设置隔声屏、卫生防护距离内住户未搬迁的,不得批准试生产和通过验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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