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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

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各级政府要坚持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针,将环境与资源的承载力作为要素参与综合平衡,把保护环境与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机结合起来,使环境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人口计划、生态建设规划互相衔接、互为补充。

建立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在制定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国土整治与资源开发、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等重大决策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科学决策,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不得实施。

建立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进行会审,通报重大决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环境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努力提高环境与发展密切结合的组织程度。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政府要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与发展决策,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建立相应的程序和机制,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了解环境与发展决策内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有关环保的重大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对环境与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舆论的监督。依法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立流域、区域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流域、区域环境保护问题,制定有利于流域、区域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协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利益关系,促进流域、区域的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和技改项目技术起点要高,要采用能耗物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达到国家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一票否决权制度,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首先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凡按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或经审批不同意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审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银行不予贷款,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提供水电。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评价质量,做到项目建设合理选址和布局。

建设项目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越权、越级审批的,要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和审批人的责任。建设单位擅自建设和投入使用的,要依法惩处。

三、集中力量,解决重点区域环境问题

城市总体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人与自然相和谐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功能和布局,并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从源头上消除污染。小城镇建设要认真借鉴区内外的经验,预防为先,高起点规划;老城区要通过规划修编,及时调整工业布局和功能布局。

重点保护好城市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地、居民区、文教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的环境质量,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酒泉市污水处理厂扩建、敦煌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要在“十五”期间完成。各县市对城市垃圾处理要有长远的规划,2003年前全面完成垃圾处置场地建设,彻底消除垃圾围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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