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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意见

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1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委〔*〕146号)精神,结合余杭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又一次历史性伟大变革。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极大地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创业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进一步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任务早已完成。去年8月,山林二轮延包工作又走在了全省前列。但从十几年来的发展情况来看,由于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进一步明确,同时,在主体改革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急需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目前,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主要面临着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经营主体小而散,发展缺乏活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任务完成后,明晰了产权,落实了经营主体,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但由于我区人多地少,分散经营所产生的林农经营面积偏少、发展资金短缺、技术跟不上、信息不灵通等问题较为明显,经营主体小而散,发展后劲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镇乡对集体林地“一包了之”的做法较为普遍,在林业政策、技术、信息、资金等各个方面缺乏对林农的指导和扶持。

二是要素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化程度不高。由于缺少森林资源评估、担保等中介机构,交易变更、登记等管理机构、林权抵押贷款等融资机制,没有统一完善的林业生产要素交易市场,集体林权流转一直处于无序自发状态。森林资源缺乏科学评估,高值低估、高值低卖现象时有发生,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的仅占实际流转总数的20%左右。流转后集中起来的优质森林资源无法进行融资抵押贷款,林业经营主体缺乏融资手段,现代林业发展遭遇瓶颈问题。

三是市场行为不够规范,缺乏公开公正公平。集体林权流转操作过程不够规范,手续不够完备,未经资产评估,优质资源得不得价值体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注销等手续,流转行为在法律上得不到切实保障。部分集体资产在大多数林农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少数人私自决定转包他人,未经资产评估和必要程序,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造成集体资产严重流失,集体利益得不到保障,群众上访增多,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强化建设生态林业、发展富民林业、倡导人文林业的理念,坚持“引导、规范、透明、有序”原则,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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