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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墓管理意见

近年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公墓(含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下同)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对推进殡葬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的问题。有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对公墓管理的规定,乱批乱建公墓,浪费了土地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引发出大量的封建迷信活动,滋长了丧事大操大办的陈规陋习;有的公墓单位为牟取暴利,把骨灰存放格位混同一般产品,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况相购买,大肆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下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出一些不安定因素。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殡葬改革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保护土地资源,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墓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公安、土地、工商等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清理整顿公墓的工作。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兴建的公墓和未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吸收外资(含香港及澳门、台湾)合资合作兴建的公墓,即为非法公墓

2、虽经批准建立,但在公墓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搞违法营销活动或未经验收擅自经营的公墓单位

3、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从事营销活动的公益性公墓

(二)清理整顿的措施

1、对在国家禁止建墓区域内兴建的非法公墓,必须取缔,所占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2、对建在荒山瘠地、埋葬数量少的非法公墓,由当地政府责令兴建公墓的单位负责将已葬墓穴迁葬至合法公墓内;对埋葬数量较大,一时难以迁葬的,要责令其停止出售墓穴,兴建公墓的单位要在限期内搞好绿化美化,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管理或提供公墓养护费及绿化费,移交殡葬管理部门管理。待墓穴使用周期期满后,将墓穴迁出,恢复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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