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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文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日期】

2007-09-28【生效日期】

2007-1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昆明市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9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政府补助和居民缴费相结合,筹资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的城镇居民。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可自愿缴费参保,参保费用全额自负。

第四条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最大限度覆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政府补助、家庭缴费;

(三)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四)保住院和门诊大病;

(五)实行全市统筹,属地化管理;

(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七)家庭自愿参保

第五条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改委、编办、财政、卫生、药监、民政、教育、公安、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参保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由政府补助和参保家庭缴纳,其标准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0

7、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他18岁(含年满18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将来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适时调整,由市政府发文,全市统一执行。

(二)政府补助标准

1.成年城镇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县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费70元。其中成年人中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80元,市县财政补助110元,个人不缴费。

2.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县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10元。其中: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35元,市县财政补助40元,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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