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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政策,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租售和管理适用于本暂行规定并纳入各区政府的住房建设规划。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的保障对象是指经审核纳入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系统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按照合理的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租售和管理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分为租赁型和销售型。保障对象可以根据其家庭收入状况,选择租赁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第六条租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度。第七条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各区政府对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承担主责,负责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制定每年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任务。

建设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监管及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建设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建设、国土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时,要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划拨和使用监管。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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