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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若干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若干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若干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制度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67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不断提升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规定动作,全面推进“五公开”

(一)严格审查公文公开属性。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流程界定等机制,拟制公文时,必须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界定该文件的公开属性,即“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脱密后公开”等,随公文一并报批;对脱密后公开的公文,应当将脱密后的公文与原文一并报批;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不公开”等属性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报批前应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报请以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起草部门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拟不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请示件未明确公开属性或者未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按照规定予以退文。对确定为“此件主动公开”“此件脱密后公开”属性的公文,各级行政机关在制作文件时,应在该文件附注部分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或“此件脱密后公开”字样。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政策性文件,一般应在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建立健全会议办理程序。2017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特别是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会议开放、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等制度,根据需要主动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以及部门有关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有关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重点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由承办部门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各级行政机关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其有关费用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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