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自2001年我市召开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模范集体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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