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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预防和解决企业职工工资拖欠工作,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预防和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要认真总结已有经验,进一步推广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对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应督促其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在指定的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指导企业在运行困难的情况下,采取与职工个人协商约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履行民主程序制定和修改分配制度等形式,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促进职工工资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合理调整。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职工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职工工资拖欠工作,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为预防和解决企业职工工资拖欠提供有利条件。

二、强化动态监控,及时掌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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