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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学院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有关行政负责人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系、部)、科研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的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部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有关行政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授权,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本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

第六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按照届中、届满、临时提请等形式,合理安排。

(一)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意见,经由纪检、审计处牵头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审计处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审计的书面委托建议,由审计处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协商,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有关行政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审计处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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