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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居家养老服务几项意见参考

各镇、街道办事处,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破解我县社会养老服务难题,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大决策;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保守,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更是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适应我县人口老龄化发展需要。满足城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实现“老有善养”目标,根据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10〕2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函〔2008〕2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以社区(村)为依托,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由社会服务机构或公益性组织向居家老年人提供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体育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形式。

对激进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

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社会公共福利资源公平使用,合理分配。

3.坚持均等化原则。保障城乡老年人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社会居家养老服务。

4.坚持社会化原则。市场化运作为主、公益性运作为补充,引导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其他

(一)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是指居住在本县、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根据购买服务方式不同,分为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和自费购买服务对象。其中自费购买服务对象直接与各居家养老中介服务机构联系即可。

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原则上以高龄独居、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为重点,兼顾有普遍服务需求的其他高龄老人,具体如下:

1.特殊贡献、特殊困难、高龄独居等老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按属地化原则,可向所在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申请服务补贴(无偿型)

(1)特殊贡献老人。本县户籍、居住在本县,年满60周岁及以上,市级以上(含)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须持相关有效证件)的老人,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每人每月补贴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

(2)特殊困难老人。本县户籍、居住在本县,年满60周岁及以上,持有效期内《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县特困家庭援助证》的低保和困难家庭中老人,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每人每月补贴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

(3)高龄独居老人。本县户籍、居住在本县,年满80周岁及以上、独居(含纯老家庭,夫妻另一方年龄须在70周岁及以上),无子女或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如子女居住在外地、子女弱智、致残、重病等),须经社区(村)确认并公示,经评估照料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每人每月补贴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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