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干部研讨发言: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拥有自主选择劳动形式的权利,其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较为松散:劳动者呈现多种用工形式,既有网络主播与平台的全职签约,也有外卖员、滴滴司机等与平台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同时,劳动素质不再成为新就业形态的从业障碍,入行门槛较低;多数劳动者更重视眼前利益,易忽视社会保险等隐形利益;加之劳动者缺乏专业知识和耐心审查与平台签订的合同,多种因素叠加使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面临与平台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因劳动关系界定难,劳动权益保障不足,更易陷入不利境地。因此,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刻不容缓,须多角度、多层次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为其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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