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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我市经济赶超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

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

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招商项目,指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对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全额承担招商费用、落户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于项目投产后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二、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含原有企业外迁)土地出让价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交纳。除补偿群众和上解中央、省以外,当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对我市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六条投资者有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推向土地市场。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足额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集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迁往产业集聚区,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规模扩大达到搬迁条件的方可供地。用地规模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核定,享有与其他招商企业同样的优惠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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