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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观念变迁、现状审视与法治进路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在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践证明,始终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内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永葆组织活力的重要源泉,也是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长期以来,学界关于党内民主集中制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主要集中于本质争论、思想解读和实践总结,而缺乏法治维度的规范考察。为此,笔者从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法治愿景出发,运用历史法学的方法还原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嬉变,梳理党内民主集中制规范化建设历程,厘清其应然的规范意涵,进而结合民主集中制党内法规的运行现状,探寻激发民主集中制时代价值的法治路径。

一、党对民主集中制认识的不断深化

作为尤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发源于西方早期的工人阶级革命运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西方的民主集中制思想只是作为一种经验成果来借鉴,并非完全照抄照搬。在此意义上,我国的民主集中制具有鲜明的本土属性,不能与域外的民主集中制进行简单对比。这也不难解释为何国内学者对国外民主集中制思想论述的解读会存在较大分歧。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历史现象,要把它放到特殊的历史氛围中去把握、去理解,分析它产生、演变的整个过程,或许历史本身就会提供某种解释。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扬弃,集中体现在历届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章的修订上,集中体现在党的历届领导集体的重要讲话之中。基此,我国民主集中制的时代拓新有必要采用历史法学的分析视野,重温其确立和发展历程,揭示其螺旋式上升的认识变迁史。

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不断坚持和发展党内民主集中制,根据不同形势的变化赋予其新的内涵。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人应山选举产生,党内民主选举的政治意识逐步建立。从党的五大党章首次使用民主集中制概念,至党的十九大党章,都是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党的一项原则,只不过是对该原则的内容限定和修辞强曲有所不同而已。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第x条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将“党部的指导原则”改为“党的组织原则”,并进一步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第一,党的各级组织山选举产生,并定期向党做工作报告;第二,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第三,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未通过的以前的问题进行讨论,对已决定的问题,应尤条件地执行。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提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纪律,用纪律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

党的七大修改的党章将民主集中制称为“民主的集中制”,并定义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首次增写了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条文,较系统地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四项基本条件。仔细审视从党的五大到党的七大期间党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不难发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党内民主集中制具有明显的集中倾向。

(一)逐步强化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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