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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任监督交流

如何贯彻好十七大报告精神,探索和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有效机制,笔者认为,应从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四个方面进行研究探索,解决好谁来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如何监督的问题。

明确监督职责强化监督职能

要明确干部监督主体的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干部选任监督主体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在存在多个监督主体的情况下,往往容易产生职能重叠、责任不明、运行不畅的问题。因此,必须明确监督主体各自的职能和相应的责任,做到职责明晰,任务具体。党委(党组)的职责是领导本地区干部选任监督工作,对下级组织干部选任工作进行监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职责是具体组织本地区干部选任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有关干部选任工作的举报、申诉,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纠正和处理。纪检机关重点对干部任用中违纪的党员干部立案调查、处理,并与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沟通情况。

要强化干部监督机构的职能。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在整个干部选任监督体系中处于多重职责、协调联动的关键位置,必须进一步强化其监督职能。要赋予干部监督机构相对独立的监督权,保证干部监督机构对干部选任各个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审查权,对违规问题的调查权、处理建议权、督促纠正权,并授予干部监督机构一些调查方面的强制手段和措施。要建立干部监督机构与其他干部管理机构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的工作体系,用一套完整、科学、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干部监督机构更好地履行其监督权。比如,干部监督机构与其他干部管理机构之间信息沟通制度、对考察对象和上会人选的审查制度、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干部会议制度等。要加强干部监督专职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干部力量,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规范用权行为落实责任追究

干部监督的客体因干部选任的各个环节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参与选任干部的领导集体、领导干部、考察组以及干部工作人员等,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只有科学合理界定领导集体与成员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职权范围,并使履行职权与需要承担的责任相一致,才能保证用人权力规范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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