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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交流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96年第71号令的精神,依法对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进行审查、确认,明确其法人资格和法人地位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过近10年的努力,我市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已步入了健康平稳、规范有序的轨道。但随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存在的问题也显现了出来。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假”和“难”。

一是假。假法人的现象依然存在。假法人的存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确认了法人资格,办理了法人登记手续,而实际上并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这种形式的假法人主要存在于乡镇的“七站八所”。其原因一是盲目追求过渡率。乡镇的“七站八所”大多数资金不足、人员不够、财务不独立。在非法人过渡为法人的工作中,因放宽过渡条件,为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办理了法人登记,颁发了法人证书,人为地造成了假法人的存在;二是机构改革不到位。按照批复的上一轮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乡镇事业单位均应综合设置,如将涉农的农机、农技等撤并组建农业服务中心。但因机构改革未完全实施到位,应撤并的机构未撤并,新组建的机构也未真正运行,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假法人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另一种形式的假法人是指完全具备了法人条件、办理了法人登记手续,只履行法人义务而不完全享有法人权力的事业单位。这类法人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的问题。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实行法人登记后,应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法定代表人,二是监管国有资产。然而,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和利益的驱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仍然沿袭过去的老办法,将事业单位的人、财、物、事权紧抓不放,严重制约了事业单位的自身发展,影响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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