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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征收征用的若干问题

修宪和立法对于重新审视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和农民土地权利保护机制提供了契机。在中国大陆的语境下,土地征收、土地征用的概念与一系列相近概念长期处于模糊歧义状态,值得认真辨析。中国土地征收征用实践中存在诸多现实问题,突出的是滥用征地权力,征用范围过宽;征地程序不完善,缺乏透明度;征地补偿费不合理、不到位;失地农民安置途径简单化,且未纳入社保体系;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过轻、监管不力;等等。鉴于此,应当按照宪法新精神和《物权法》等立法的要求,从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改进征地补偿费的确定及分配方法,完善面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的监督等方面入手,逐步完善中国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新中国建立以来,长期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形态,以及二元结构(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由此构成了农民权利实现和保障的不够理想的基本环境。土地作为最重要的不动产,是一种缺乏供给弹性的非常特殊的稀缺资源,高度关注、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乃是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关键之一。由于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一方面处于教条死板、法治程度不高的状态(例如过去一律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严重制约了经济改革),一方面又存在城市化进程中行政权力和商业利益通过土地征收征用不断加剧蚕食农民土地权利的趋势,因此如何重构科学有效的农民土地权利保护机制,就成为当下深化改革、加强法治的一项重要任务。*年修宪和施行《行政许可法》,*年出台《物权法》,这些重大的法制举措对于重新审视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和农民土地权利保护机制提供了一个契机,对于完善我国的财产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此略作探讨,就教于大方。

一、土地征收征用概念与相近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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