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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职务犯罪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腐败与反腐败,是最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论者较多。职务犯罪是一切腐败现象中的典型表现和最高形态,值此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之际,笔者亦就反职务犯罪略陈管见。

一、依法深入开展反职务犯罪工作,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或过失地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为职务犯罪,也就是我国《刑法》第八章涉及12个罪名的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涉及33个罪名的渎职犯罪和涉及7个罪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的总称。中国犯罪学研究学会副会长周振想这样给职务犯罪下定义:“职务犯罪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亵渎职守而实施的破坏国家管理职能,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笔者前面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主观内容和应受处罚性。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严重的腐败是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的陷阱,一旦进入这个陷阱,社会就会长期处于紊乱、停滞、低效的状态。”国情专家胡鞍钢研究认为,在90年代后期,我国各类腐败“所造成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元之间,占全年gdp总量的13.2%-16.8%”(《新华文摘》2004年第3期-《中国腐败现状的测量与腐败后果的估算》)。朝代更替,苏共解体,东欧剧变,腐败在其中的作用显而易见。历史和现实清楚地表明,腐败消除国家统一意志和前进动力,危害政党权威,腐蚀社会和国家机体,阻扰经济发展,导致社会灾难,是社会安全因素不可忽视的部分,是安放在我们生活当中最大的隐性炸弹,是激化社会矛盾、恶化干群关系、毒化社会风气的总根源。作为严重腐败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危害更是自不待言。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人民的神圣使命,是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民族伟业,依法深入开展反职务犯罪工作应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和谐社会是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主义发展目标及概念的有机统一体,涵盖了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在内的丰富而全面的内容。作为公共权力异化的职务犯罪,与社会政治体制、经济利益和思想文化方面出现的问题密不可分。还有政治权力对经济生活的非正常渗透导致的权力商品化,权力与经济利益的畸形结合,思想观念的失常,个人私欲的膨胀,生活方式的异化,情感的扭曲,所有这些,无不凸显出政治体制的弊端和思想道德的蜕变。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必须配合政治发展战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民主、法治政治、改革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以达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和谐发展。这个构建,既有应达到的静态指标,更是一个动态的构建过程。反职务犯罪,一要查处职务犯罪,二要预防职务犯罪,这不仅是一个执法行为,它同时又是一个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过程,紧随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职务犯罪是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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