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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价调基金征收使用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持我县市场价格总体水平稳定,解决因价格上涨导致低收入群体生活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条例》、《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缴使用管理办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是指县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价调基金的征收与使用,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长期积蓄、应急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作。县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价调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价调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拨款。县政府根据当年财政状况,从财政预算中予以拨付。

(二)上级专项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缴纳

第七条价调基金征缴范围、行业标准及征收部门: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采矿业、非金属采矿业、酒、卷烟销售业、房地产开发业、金融、保险、通讯业以及宾馆酒店业、饮食业、娱乐业、成品油销售业依照本办法缴纳价调基金。征收单位:统一由县地税局征收。

征收标准:

(一)煤炭开采。洗精煤、焦炭执行《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二)有色金属、非金属采矿业按销售收入的0.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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