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局加强内部审计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监督。所属单位较多、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力量,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将内部审计职能交由其监察机构承担,调整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相应的内部审计职责。各类经济组织也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健康成长。选配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内部审计工作。
对内部审计职能缺失、内部控制薄弱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机关要有计划地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对内部审计工作不重视,内部管理混乱,审计查出违规违纪问题较为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问责的力度。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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