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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事务党员代理考核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群众事务党员干部代理工作,切实增强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代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经研究,现就群众事务党员干部代理工作提出具体考核意见:

一、考核范围

全镇各党组织和参加代理工作的全体党员干部。

二、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采取自我评价、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考核内容。以《关于群众事务党员干部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依据,对党组织着重考核组织领导、推进措施和活动成效,对党员干部着重考核走村入户深入群众情况、为民代言、帮民办事、解民难事情况以及群众满意度。

2.计分标准。对党组织考评满分为100分,其中组织领导10分、氛围营造10分,工作措施40分,活动成效40分;对党员干部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要求为30分,为民代言为10分,帮民办事为30分,解民难事为30分。(详见考核细则)


(未完,全文共1389字,当前显示3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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